被告李駕駛一輛車與王駕駛的兩輛摩托車相撞。摩托車撞了,變成了行人。根據交警部門,李承擔了事故的次要責任。王對這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李某和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分別在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張某傷愈出院后將李某、王某及A、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合計3萬元。
兩種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是由原告的索賠決定的,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兩個保險公司的比例取決于被保險車輛投保的駕車者的責任率,即A保險公司承擔9000元,B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承擔21000元。
第二個觀點是,兩個保險公司應根據各自的賠償限額的比例確定賠償數額,即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各自承擔15000元。
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梢钥闯?,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由交強險責任限額確定的,與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過錯及責任大小并無任何聯系。交強險主要特征就是體現在的強制性上,所以說,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劃分不是以侵權人的過錯行為程度為標準的,其承擔的基礎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從立法的角度看,保險的核心目的是在事故發生后給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損害,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和醫療救助。當然,它也分擔被保險人的責任??梢酝茢喑?,只有在事故當事機動車方投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未用完之后,機動車駕駛人才需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欲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確定在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各自交強險賠償限額比例確定對第三人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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