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繳工傷保險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2003年4月27日)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第259號)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費作為社會保險費用的一種,屬于法律強制征收的范圍。征收時要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為法律依據,進行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是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法律規范,主要確立了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制度,對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的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制度。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用人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數額和按時以貨幣形式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如果繳費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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