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險公司為拓展業務,通過學校統一組織,在一些中小學生中開展了學平險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但因保險公司不向學生送達保險合同引發的糾紛卻呈增多趨勢。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學生投保人數眾多,保險公司出于成本、工作量等考慮往往不會將保險合同條款送達給學生,只是通過致家長信的形式或通過學校告知意外傷害的賠償限額。而當學生受到意外傷害要求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時,保險公司往往以合同條款對殘疾賠償金額有賠付比例規定為由拒絕全額賠付,致使此類保險案件日益增多。
二是從判決結果看,由于保險公司未將保險合同送達給學生,法院一般以保險公司未履行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和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依法否定保險合同中相應條款的效力。保險公司對此判決往往不服,認為學平險等人身意外傷害險種的保險費十分低廉,法院判決將會沖擊保險業的基本商業規則,影響保險業的發展,導致二審上訴案件及申訴案件也相應增多。
對此,筆者建議:保險公司在開展學平險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時,必須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將保險合同送達給投保人。由于保險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集中向學生家長對合同條款進行說明,特別是對其中的責任免除條款,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不能以向學校相關人員進行說明來代替上述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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