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總是會有一些意外的發生,有的人在意外發生之后可能會導致工作能力的喪失,第二次喪失工作能力。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或相關原因再次喪失工作能力,如果他在第一次喪失工作能力恢復后已正常工作 6 個月以上,那末第二次工作能力喪失就被作為是一個新的事件,而不是上次事件的延續。第二次喪失工作能力的規定非常重要,因為因疾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險金給付限額是以每次喪失工作能力來規定的。給付期最長為 5 個月。
收入損失保險中的常見規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一) 保險對象。收入損失保險對被保險人的規定一般是: ①要有正當職業,而且工作能力喪失時, 必須使收入中斷; ②年齡一般不得低于 18 歲, 最高不得大于 55 歲或 60 歲。
(二) 試保期間。試保期間對于保險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試保期間指被保險人在投保開始后的一定時期內, 因病疾所致的收入損失,保險代理人不承擔給付責任。
(三) 免責期間。免責期間又叫等待期間, 通常指被保險人于工作能力喪失開始日后的一定時間內(通常在 7 至 365 天內)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待免責期結束后, 保險人才視被保險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給付保險金。免責期間規定的目的是: ①觀察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的持續狀態, 以判定是否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喪失。②消除許多短暫的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險金給付。
(四)給付期限。在收入損失保險中, 給付期限是指保險人對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療的被保險人負責給付停工收入損失保險金的最長時間,一般規定為 90 天、 180 天、 360 天等。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治療時, 保險人按日或按周定額給付收入損失保險金, 給付的日數或周數以給付期限為限。給付期限結束時,即使被保險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療, 保險人也不再負責。給付期限自給付收入損失保險金開始時起算。
(五)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保險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我們一定要特別注意除外責任,收入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與醫療保險的除外責任差不多,參見前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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