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有何新規定?
答:(1)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3)在增城、從化兩個獨立統籌區參保的人員,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選擇按不低于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從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多少?
答:參加本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四個獨立統籌區,下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保單位及參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分別為20%和8%。其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自然人注資總額超過資本總額50%以上的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其費率可分別按12%和8%執行;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勞動者,參保單位及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可分別按12%和8%執行。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未能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可否繼續繳費?
答:最后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非本市戶籍的,必須最后在本市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申請,可繼續繳費。
○在2006年6月底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可否參照繼續繳費的辦法執行?
答:可以。申請人可按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距2006年6月30日的時段,選擇一次性繳費的方式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次性繼續繳費以申請人申請繼續繳費時所屬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費率按當期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費率確定。
一次性繼續繳費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其符合條件止。繼續延長繳費的費基、費率按當期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執行。基本養老金從其符合條件、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
對于原已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在其全額退還已領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認其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繼續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繼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