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后由于甲某的生意一直不景氣,還款一事也一直沒有兌現。乙某一再催要,甲某只能一再承諾馬上還錢,但面對一蹶不振的生意,還款一事還是沒有任何進展。
乙某在甲某的多次失言后終于失去了耐心。一天,乙某來到甲某的家,說:“今天必須還錢,否則就住在你家不走。”并大聲說要到法院對甲某提起訴訟。
甲某開始的時候還是低聲下氣地哀求乙某,再多寬限幾天,后來在乙某的吵鬧下也失去了耐心,并回敬了乙某幾句話。雙方話不投機對罵起來,并伴隨有肢體沖突。在混戰中,甲某滿臉是血(后經法醫鑒定,甲某雙目失明,鼻骨粉碎性骨折,鑒定為2級傷殘),乙某倒地不起,口吐白沫,瞳孔放大,當場死亡。后110刑警趕到,將甲某刑事拘留,并立案偵查。
后此案被移送到檢察院,但甲某一再否認其行為是違法的,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如果自己不抵抗的話,早就被乙某打死了。
檢察機關經審查后,確定甲某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并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法院也立案受理,開庭公開審理。
此時,甲某的家屬在清理甲某的衣物時發現,甲某曾經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生死兩全人壽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受益人是妻子。合同約定當被保險人因意外死亡、3級以上高度傷殘時,保險公司全額給付保險金。
于是,甲某的家屬認為,甲某的傷殘程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且甲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是犯罪行為,于是向A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傷殘保險金10萬元的索賠申請。但A保險公司以甲某的傷殘是因為“甲某的行為是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是屬于互相毆打的違法行為”為由,作出了拒絕賠付的決定。于是,甲某的妻子對A保險公司提起了訴訟。法院受理后,作出了“中止審理的裁定”。
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甲某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筆者的觀點是,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的做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即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完畢且終結后,再提起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以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第(五)款: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所謂以刑事案件為先的原則,通常在審判實務中稱為“先刑事后民事”或“先刑后民”,其含義是: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訴訟正在進行時,民事案件暫時中止,使刑事案件先行處理。“先刑后民”原則長期以來,在我國訴訟領域已成為一條毋庸置疑的慣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8年4月21日頒布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了這一原則。
“先刑后民”原則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刑事案件必須是以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之一為被告的案件。需要先處理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與審理中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為同一主體。只有這樣,才存在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必要。如果涉嫌刑事違法犯罪的當事人是案外人,雖與案件有著各種關系,也不能成為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理由。本案中,甲某的情況符合這一條件。
二、刑事案件必須是與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的事實有根本性關聯的案件。案件事實上的根本關聯性也是“先刑事后民事”原則適用的條件。
所謂根本關聯性,是指直接的、本質的、實質的聯系。民事案件事實的查明主要靠當事人的證明,不同于刑事案件,可以使用許多國家機關的刑事偵查手段。正是由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刑事案件的審理可以使許多民事案件無法查清的事實變得清楚明白,特別是結合書證物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確認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并且進一步確認當事人在這種主觀狀態的驅使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因此,此原則的適用有利于與案件事實有直接關聯的民事案件的解決。
本案中,確認甲某受傷致殘原因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并且正在審理之中,如果這個案件不審理完畢,就不能查找出甲某受傷致殘的原因,也就不能按照保險索賠中的“近因原則”對甲某進行理賠,以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同樣的道理,在沒有查找出甲某受傷致殘的原因之前,貿然判決對其進行理賠,一旦將來發現甲某的情形不屬于理賠的范圍,則不能很好地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也不符合民事行為中的“安全與效率原則”。因此,本案的情況同時符合第二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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