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作為現在熱門的行業,是大家所關注的焦點所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重要的險種之一。在我國,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參加。作為用工單位,只要職工為企業付出勞動,就必須依法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
對于養老保險的知識,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關于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的問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對退休待遇的影響有多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碰到職工咨詢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和退休待遇問題。很多人思想上存在兩個明顯的誤區:一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再繳了;二是繳費基數達到最低限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繳那么多。殊不知,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是影響退休待遇的關鍵因素,繳費基數越高,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待遇越高。那么,什么是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什么是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的高低和繳費年限的長短對養老金待遇究竟有什么影響呢?針對以上問題,筆者結合實例,簡要作以闡述。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知識,我們還需要了解的就是相關的規定,按照《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參保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全部工資性收入的月平均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上限),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下限)。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其中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城鎮個體勞動者和企業失業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全省公告的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什么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指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即: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當地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而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在當地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后,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
根據我省養老金計算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講就是,參保人員將養老保險繳納后,社保機構根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在個人賬戶的劃轉比例保持不變的情況下,繳費基數越高,劃入個人賬戶的金額就越多。同時現行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辦法規定,每增加一年繳費,基礎性養老金計算比例增加一個百分點。例如繳費15年基礎性養老金計算比例為15%,繳費40年計算比例為40%。因此繳費年限長短的區別也就在這里了。
我們舉兩個實例:
例1:李某,女,1959年3月出生,1995年1月參加工作,2009年3月退休,繳費年限累計為15年,繳費基數為下限,通過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程序所得養老金為518.21元/月。
例2:石某,男,1949年11月出生,1968年3月參加工作,2009年11月退休,累計繳費年限41年,繳費基數為全省崗平工資的200%,通過養老保險待遇計算程序所得養老金為2106.71元/月。
根據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對于相關的知識已經有了比較深入的了解了,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只要繳費能力許可,企業或個人就應該盡可能以較高的基數繳費,并且盡可能地延長繳費年限。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較高水平的養老金待遇。那么,如果企業侵犯職工權益,為職工少繳或漏繳養老保險費,職工應如何處理呢?我們建議:一是在每年初確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時,職工本人可對基數進行核算,基數有誤時可拒絕簽字。二是繳費基數已經少繳或漏繳的,可以通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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