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自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從1996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繳納的費用按一定比例劃入帳戶。兩項合計為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為12%)。職工1995年底以前的全部工作年限,按規定辦法推算出儲存額,在個人帳戶中單獨列帳記載。實際儲存額與推算儲存額的合計數為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省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預期年化利率計息。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退休前和退休后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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