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我區出臺了《西藏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決定從今年1 月1 日開始實行,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牧民工,在享受待遇之前,都可按規定辦理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我區就業的,應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及時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 周歲、女性年滿40 周歲非西藏戶籍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在我區的,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我區但戶籍不在我區的,如在我區累計繳費年限滿10 年的,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在我區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后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 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在每個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 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后轉回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我區但戶籍在我區的,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 年的,應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 年的,參保地應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后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 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在每個參保地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 年的,參保地應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后轉回我區戶籍所在地,由我區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由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如何辦理轉移手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前,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核對繳費信息后,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并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符合《暫行辦法》規定轉移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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