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投保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具體告知的內容保險公司會有格式問卷來供投保人填寫,告知的義務僅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什么意思呢?只要他不問或者問卷中沒有,你就可以不用說,后期如發生糾紛,保險公司是不能以你沒有告知為理由解除合同的。
但是!不排除有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行為或者因為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怎么理解呢?
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張女士因車禍在醫院進行了156天的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張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數年后,張女士患病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食管中段癌。出院后,張女士找到保險公司,沒想到保險公司拒賠。無奈之下,張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答辯說,張女士在投保時對住院只字未提,存在明顯的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嚴重影響保險公司對于是否承保的判斷。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條款,對張女士的理賠請求作出拒賠處理及解除合同。
近日,法院判決張女士勝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萬元給張女士。
法官說法
保險公司為何敗訴
法官認為,保險合同的簽訂時間及保險期間,均是發生在張女士車禍住院期間,且保險合同有張女士的簽名。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在簽訂該保險合同時,應當知悉被保險人張女士住院治療的事實。
而且,基于張女士被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類,因車禍導致住院及手術與其此后患病不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在以張女士為被保險人而填寫《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雖未記載住院及手術的事實,但不足以影響到保險人對承保風險的測評及保險費率的選擇。因此,不應認定張女士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投保時,被保人是否知情,是否親筆簽字等問題在發生理賠時足以使公司按照無效合同進行處理。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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