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會認為,汽車自燃會離自己很遠,然而并不是這樣的;你的疏忽,很可能就導致自然地發生。真的發生自燃的時候,你慶幸你買了保險可以理賠,然而也并不一定,也要購買了相關的保險,符合相關的規定才可以理賠。那么這些到底是怎么一個情況?下面我來和大家一一說清楚。
不是說,買了保險,就一定可以獲得賠付,第一你要買了保險的附加險種:車輛自燃險,除此之外還有第二點要注意,那就是自燃原因。
自燃損失險規定,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身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引起火災的,屬自燃,投保的車輛在這種情況下發生自燃又買了自燃險的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除此之外,保險車輛改裝或加裝的設備引起的火災和不明原因產生的火災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轎車因發動機油管泄漏發生自燃,保險公司認為是車輛自身質量問題拒絕賠償,認為車主應當找銷售商和廠家索賠。日前,梁山縣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投保人26萬元。
2010年6月11日下午,孫某停放在梁山縣土管局家屬院內的帕薩特“領域”轎車突然自燃。后經山東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故是因發動機艙內油管泄漏燃油引發的起火。
事發后,孫某首先想到的是為愛車投保商業險的某保險公司,便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依約索賠。保險公司卻以“車輛自燃純屬質量問題”拒絕賠償,認為孫某應該先找經銷商和廠家索賠。
孫某認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了保,就應當獲得賠償。孫某一張訴狀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34萬元。
某保險公司在法庭上仍辯稱,孫某應找銷售商和廠家索賠。此外,提出如果原告能夠提供完整的理賠材料,保險公司愿意在車損險限額的27萬元范圍內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孫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承保險種包括自燃險,保險合同約定涉案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賠償限額為27萬元。保險期間自2009年8月20日零時至2010年8月19日二十四時止。雙方對孫某車輛自燃一事的事實無異議。
法院認為,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某各項損失共計26萬元,駁回孫某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的要求。
一般隨車攜帶小型的干粉滅火器很有必要,汽車自燃一般都有一個過程,開始可能會有焦糊味兒。如果駕車者通過車窗及后視鏡看到車后有黑色煙霧拖出時,應該馬上停車,關閉電源,然后取出滅火器滅火。不少汽車火災是可以在初期撲滅的。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