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保險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發揮的都只是一個保障的功能,因此保險并不能保證一個人不出風險,騎馬意外受傷,符合免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拒賠。
無駕駛證駕駛意外死亡這種情況之下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呢?無駕駛證駕駛意外死亡符合免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拒賠。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來看,相當一部分糾紛和被保險人不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有關。本文結合兩個真實案例,向讀者介紹被保險人只有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首先我們一起通過第一個案例來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知識,案例一:騎馬意外受傷,符合免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拒賠。
小浩為某學校的學生,該校為全體學生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后小浩在外出旅游時,在景區騎馬游玩,馬意外受驚將小浩摔下馬,致小浩受傷。后小浩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以合同免除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從事騎馬等活動致被保險人傷殘的,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為理由拒賠。小浩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因此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該得到賠償。但是,實踐中,保險公司并不是對所有的保險事故均給予賠償,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均規定了不予賠償的免除條款,只有在保險事故不屬于免除條款規定的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因此,作為被保險人為了避免在發生事故時被拒賠,就必須了解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的規定。本案中,顯然小浩不知道保險條款中有關于騎馬受傷免責的條款規定,如果其能夠很好地了解保險條款,則在騎馬前便會三思而后行。本案中,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
案例二:無駕駛證駕駛意外死亡,符合免責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拒賠。
小剛購買了國家郵政局發行的有獎明信片一張,中三等獎,獎品為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2006年4月25日,小剛前往郵政局兌獎。2007年2月21日,小剛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剛當場死亡,車輛受損。公安機關認定小剛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剛家屬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2008年10月22日,保險公司以小剛無有效駕駛執照發生交通意外符合免責條款為由拒賠。小剛家屬認為保險公司并未向小剛說明保險合同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因此該條款應不產生效力。小剛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5萬元。
分析: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向投保人進行。本案中,經法院審理查明,小剛是被保險人,國家郵政局才是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無義務向小剛說明合同內容,小剛無駕駛證駕駛符合合同免責規定,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提示: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結論,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被保險人如果對保險條款有所了解,便可以避免實施免責條款規定的行為,也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在發生事故時,依據保險合同理賠,保險公司就不會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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