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保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為12000元(其中現金保險金額為1200元)。保險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盜。經查勘現場發現李某家的防盜門被撬開。丟失物品及現金有數碼照相機一部,珍貴郵票若干枚,高級皮鞋一雙(放置樓道里),現金1000元,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一輛。共計損失金額10000元。
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是經過核對發票發現,數碼照相機為當年購買,所以不扣除折舊,按照原價5000元賠償。由于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依據條款對丟失的現金1000元全額賠償。理算后的賠償金額為數碼照相機5000元,現金1000元,共計6000元。
按照規定,坐落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可見保險財產必須放置在保險地址室內,李某家住樓房,保險地址填寫的是李某家的單元門牌號。所以,該案的室內就應指住房內部。樓道不應算做室內,存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也不算做室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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