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我們每個人都會關注的東西,除了社會養老保險,還有商業養老保險可供我們選擇。日前,苦研法律多年的唐山66歲退休老人湯瑞智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對國務院一個文件中關于自由職業者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規定進行審查。
我們一起來看看養老保險去年出臺的一些相關規定,去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湯瑞智分析認為,按照這個規定,如果自由職業者在繳費15年之內退保或死亡繼承,僅能得到8%的個人賬戶儲存余額,這樣,個人繳費中便有60%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受到侵犯。他認為,侵權風險的存在,正是目前3000余萬自由職業者未納入養老保險體系、社會保障權益受到影響的癥結。
正如湯瑞智所說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是有一定的特殊之處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費屬私有財產,他們參保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國家基本養老的社會保障,決不是為了向基本養老統籌作貢獻。如果說《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發布執行,體現了給予自由職業者參保權的公平原則,那么,在執行中就必須體現保障自由職業者的一切受《憲法》保護的權利。要知道,社會保險對政府而言雖然是一種純支付而無收益的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基礎是人們在過去為社會、也為財政創造了財富和稅收。因此,面對同樣為社會作貢獻的納稅人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也必須朝著公平邁進,給予自由職業者平等的待遇,而不能損害他們的基本權利。
當下,就業格局的深刻變化我們的生活有了一些比較明顯的變化,給社會保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3000余萬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1.5億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和廣大農村居民,還沒有被完全納入覆蓋范圍。而只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有效保證社會公平,減少社會震蕩。因此,我們期待退休老人湯瑞智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國務院文件的請求能夠得到重視,審查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違憲問題,從而給自由職業者一個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