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保障越來越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話題,保險是現在社會保障人們利益的產品,訓練場上學駕車,不小心撞傷同學,這個責任該誰來負?日前,青山區法院對這一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賠償宣判,教練擔全責,保險公司也要賠。
首先我們一起來了解事情的具體經過是怎么樣的,據了解發生交通事故的駕校,在青山區建設一路上。2008年10月22日,駕校的訓練場上,幾名學員正在教練的指揮下,練習倒車操作。中午11時許,劉某登上了教練車,在教練刁某的指導下,開始練習倒車。
突然,意外發生了,這事是誰也料想不到的,由于劉某倒車時,未能查明車后情況,沒有確認安全即倒車,教練車重重撞上了正在車后觀摩的學員陳某。陳某因遭到車尾擠軋,下肢不幸受傷。
事后,陳某被緊急送往了武漢市第九醫院救治,并住院治療21天,用去醫藥費六千多元。住院期間,駕校代為墊付了這筆費用。
交警事故認定書認定,教練員刁某負事故的全責,劉某和陳某不負責任。而事故車輛,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2009年5月5日,陳某因左膝關節疼痛再次就醫,在協和醫院住院治療6天,用去醫療費七千多元,陳某另用去門診費及救護費等三千多元。傷愈后,陳某的傷情經鑒定,確認損傷未致傷殘,但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1500元,并需長時間休養。此次住院,經鑒定也與此前的事故100%關聯。
陳某出院后,將保險公司、駕校、劉某以及教練刁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及各種損失2萬多元。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劉某未取得駕照,該事故不在交強險的賠付范圍內。
青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未察明車后情況,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因此刁某應承擔賠償責任,駕校則應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對陳某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根據相關的事實情況以及證據,做出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1.6萬余元;刁某賠償陳某3000元,駕校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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