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產生最早的一個險種。早在1883年,德國通過立法在世界上第一個實行了社會醫療保險。后來,歐洲國家相繼效仿,使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全球范圍內普遍建立并不斷完善。由此可見,醫療保險制度體現了社會文明和進步,在保障人們身心健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
(1)修復了勞動力,解決了職工的后顧之憂,繳發了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2)使勞動者不至于因病致貧,促進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3)醫療保險的責任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減少了職工對企業的過分依賴,解決了勞動生產力,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另外,激發了企業的活力,使企業從繁雜的社會事物中解脫出來,專抓生產經營,減輕了企業的社會負擔,有利于促進企業體制改革。
(4)增強了社會共濟能力,通過橫向調劑使不同勞動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之間獲得均等的就醫機會,享受均等的醫療服務,密切了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5)有利于培育全民自我保健意識,實現自我積累,增強參保人的費用意識,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從而有效地利用衛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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