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可以改嗎?一般情況下,保險都是有一個猶豫期的,在這個期間內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如果過了這個時間,再要改就不行了。但是有兩種特例情況,接下來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1、受益人同意變更。既然對保單保險金的請求權是受益人的權利,他就可以任意處分,包括同意變更受益人。此時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可以分解為幾個過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將受益權委托給被保險人處分,然后才是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
2、法定事由變更。雖然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也可以變更受益人。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離婚,婚姻關系消滅后,指定原受益人賴以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此時應當允許變更受益人。
另外給大家介紹一些關于保單的內容,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并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于保險單并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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