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1)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予承擔的責任等。(3)附注條件,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注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保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納保費后,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愿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時間內交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交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筆者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范圍,但是由于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對之后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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