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南京市人社局轉發相關通知,明確了關于職工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的有關問題。
非南京市戶籍參保人員在原參保地辦理了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我市時,南京市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接續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后,應按規定參加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果是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企業就業參保,單位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原單位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非江蘇省戶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但在南京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或在江蘇省各市、縣(市、區)繳費年限均未滿10年但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最后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我市并在我市單位就業的,可在南京市繼續繳費至滿15年。部隊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我市就業,按規定應參加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從工作當月起參保。在接收安置單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時,應將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人社部門提醒,在辦理外地轉入人員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時,如果認定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前在原所在地有違反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補繳費情形的,會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一次性補繳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補繳地申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在南京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僅將其違規一次性補繳費期間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退還本人,違規一次性補繳費的繳費年限也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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