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費占職工的7.5%,職工的醫療保險費占職工工資收入的2%。要進一步了解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請參閱下面的介紹。
醫療保險繳費率
<P>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a.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b.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處理辦法
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戶的結余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以上是關于如何規定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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