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客戶李先生的粵E*****牌照車輛為六座以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該車輛長期跑“滴滴”,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用途,并向保險公司出示登記為“非營業(yè)”的行駛證作為投保依據(jù),保險公司按照家庭自用車車承保。2023年03月,被保險人李先生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查勘,發(fā)現(xiàn)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保單上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最終被保險公司拒賠,客戶不滿拒賠結果到法院起訴,最終法院駁回李先生要求賠付的訴求。
二、案例評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span>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投保人投保時隱瞞標的使用性質,未按照運營性質進行投保,但標的實際使用性質為營運,使用性質發(fā)生變更但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出險后導致案件拒賠。
三、案例啟示
1、投保人投保時應該如實告知保險人標的實際使用性質,按照標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投保。
2、保險承保以后如果標的使用性質發(fā)生變化的,應當?shù)谝粫r間到保險公司變更保險合同,規(guī)避風險,保障自己的財產(chǎn)安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