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紹
最近,張某車險快到期了,其朋友得知后向張某推薦了保險中介宋某,宋某告知張某,當地各家保險公司的車險保費太貴,可幫其在外地保險公司購買車險,能便宜不少,他在外地保險公司有認識的人。張某聽后,覺得車險在哪里買都是買,反正現在各家保險公司都是全國通賠,張某認為有道理,便請孫某幫他處理。后續,張某在投保環節中發現了投保單上顯示車輛牌照不一致的問題,遂聯系孫某詢問,孫某告知張某不用擔心,他會搞定,于是張某放心將車險投保事宜交給了孫某去協調,并在投保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3個月后,張某收到了某保險公司寄出的《保險解除合同告知書》,張某不明所以,遂致電保險公司核實情況。據了解,原來孫某為張某投保時所提供的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均為偽造,車輛真實牌照號碼被偽造成承保地牌照號碼,保險公司查證屬實后,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投保人發出保險解除合同告知書。了解到原因后,張某欲聯系孫某追責,但孫某手機已停機。
二、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相應保費。”
按照上述相關規定,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投保人在投保環節已發現投保車牌與實際車牌不一致,但沒有選擇向保險公司反饋,而是選擇繼續相信黑中介的說辭,從而導致了后續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車輛也面臨脫保風險。
三、 風險提示
(一)消費者在投保環節應認真核對投保單上各項信息,認真履行《投保人聲明》,確認投保單上載明的各項內容均屬實,不得隱瞞或與事實不符,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反饋,核對無誤后方可簽字確認。
(二)消費者不要貪圖便宜購買異地車輛保險,要到合法的本地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進行購買。
(三)遇到無法確認身份的銷售人員,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官方客服熱線核實確認,提高警惕。
(本案例由中國太保產險廣州分公司提供)
來源自太平洋保險-P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