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1年5月22日下午17點左右,被保險人北屯市某某景觀園林有限公司的雇員雷某某,在背藥筒給道路兩側樹苗打殺蟲農藥(藥物名稱:敵殺死)時,感到頭暈,坐下休息半個小時后,感到惡心干嘔,隨即送往北屯醫院急診治療,確診為農藥中毒,因疫情管控于當天出院。5月24日晚,因頭暈摔倒后急送北屯醫院,經檢查確診為左側第七、八根肋骨骨折,于當晚入住北屯醫院骨科治療。住院期間,理賠人員多次電話回訪,了解傷者恢復及治療情況,跟進案件進度。5月28日,結束治療出院,醫療費用一萬余元。傷者出院后理賠人員進行現場回勘及采集詢問筆錄,進一步判定保險責任。6月6日,北屯市某某景觀園林有限公司財務人員攜帶傷者雷某某的病歷等資料前來我公司進行索賠。該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2016版),工種為綠化工人(二類)有社保,保費188元/人。投保時,業務員多次詢問投保人是否給員工購買社保,投保人皆答復已購買。后經核實,該公司并未給雷某某購買社保,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據保單約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按有社保購買的雇主責任險,傷者雷某的醫療費用需先在社保報銷完畢后再向我司索賠。理賠人員拿出保單及投保單,通過耐心詳細的解釋,投保公司財務人員表示理解,并同意將保單中有社保批改為無社保,根據員工實際購買社保情況追加保費,避免以后出現相同的問題。
三、消費風險提示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來源自太平洋保險-P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