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支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其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出資比例可以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單位和職工的月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7.5%的比例發放。例如:一個單位有100名員工,月薪9萬元。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9萬元×7.5%=6750元。
醫療保險職能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并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職能: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即把個體身上的由疾病風險所致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同樣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起來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由疾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雖然醫療保險需要承擔一部分費用,但一般來說,它是非常合適的,對自己仍然有很大的影響,畢竟,疾病治療的費用是一筆更大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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