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安排多層次醫療保險?我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日趨完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基本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然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只提供最基本程度的醫療保障,如果要獲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個人應在此基礎上選擇和購買合適的商業健康險產品。在當前背景下,如何安排商業保險,讓投保人享有更加充分的醫療保障呢?以前面所介紹的北京市的情況為例,分析現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商業保險的空間。
門診醫療保險。根據以上分析,商業保險可以補充門診費用的兩部分:一是在職參保人員每年1800元以內門診費用的一部分;二是參保人員每年累計1800元以上門診費用的一部分;二是上限。社會醫療保險金額為2萬元,超額部分由本人承擔,同時需要商業保險。風險可以轉移。例如,某參保人員一年門診費用超過41800元,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的部分是20000元,個人除要自負21800元外,超過41800的部分也要完全由個人承擔。這樣,如果想要獲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只能求助于商業門診醫療保險。
住院醫療保險。像門診醫療一樣,社會醫療保險也與住院費用成正比。在職參保人員應在該范圍內承擔相應比例的自給自足,并可通過商業保險減輕其負擔。例如,某在職參保人員因病在三甲醫療住院共花費50000元,按照相應的報銷比例計算可得社會醫療保險可以報銷42895元,其余7150元需要由個人自身承擔,選擇合適健康險產品可以減輕該部分個人負擔。
重大疾病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北京的醫療保險覆蓋率相對較高。即使如此,社會醫療保險也只能為個人提供高達17萬元的保障(即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互保醫療費用已達到最高支付限額),超額部分由個人承擔。按照目前的規定,要得到最高17萬元的保障,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達到221389元,這時統籌基金負擔7萬元,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負擔10萬元;個人負擔51389元。22萬元應付普通疾病的治療已經足夠;但對重大疾病動輒上百萬的治療費用而言仍然是杯水車薪。顯然,社會醫療保險不能完全滿足重大疾病的費用需要,個人應選擇合適的商業重疾險產品配合社會;醫療保險共同化解重大疾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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