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南寧市社會保障局如何補償工傷,請參閱以下介紹。
一、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職業(yè)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確定工傷的書面申請,并同時抄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可最多延長三十日;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fā)生或者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嚴重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市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
<P>三、用人單位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報告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jīng)過、現(xiàn)場證人和受傷人員的工資收入等情況,并提供調查證據(j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受理后,根據(jù)審核需要組織調查取證,在60日內作出是否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申請人。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用人單位逾期未申報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六、用人單位對隱瞞工傷事實或者向殘疾職工及其親屬提交工傷報告的,可以進行打擊報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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