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低工資中支付社會保險費是否合理?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這不僅是對國家工資支付政策的誤解,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和工資權的侵犯。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發[1994]489號)明確規定,勞動者為企業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屬于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另外,原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規定,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489號)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任務,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分別支付勞動者工資的150%、200%和300%。根據他們的實際需要。因此,加班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完成工作所支付的報酬。
為避免因工資支付不當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當按照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列明所支付的工資項目,使勞動者知道自己所領取的工資報酬哪些是基本工資,哪些是獎金、補貼,哪些是加班加點工資,防止出現只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數額,而隱藏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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