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醫療費用包含在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根據《銀川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般門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月1日,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除享受相應待遇外,還可以享受一般門診的報銷。
《辦法》規定,居民醫療保險一般門診的報銷金額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并在市級統籌,被保險人不另行支付。被保險人在一級醫院、鄉鎮醫院、村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報銷,但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門診的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報銷。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含一般診療費)按以下比例報銷: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50%,縣級醫療機構30%。
在醫療保險年度內,每位參保居民最多可報銷260元。參保居民在住院期間及新生兒出生當年不享受一般門診的報銷待遇。被保險居民持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選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指定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原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新農合家庭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
參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門診基金不予支付:
(一)參保居民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
(二)超出自治區醫療保險甲類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費用;
(三)與疾病無關的檢查費、藥品費用;
(四)經審核屬舞弊、弄虛作假的醫療費用;
(五)以他人名義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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