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出院結算醫療費用時,醫療保險基金開始支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醫療保險基金標準至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一)住院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為:
三級醫院:600元(中醫院5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中醫院300元);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二)住院醫療醫保基金報銷比例為:
三級醫院55%;二級醫院:65%;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75%;家庭病床:55%。
(三)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元。
(四)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被征地地農民、各類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等五類人員享受普通門診待遇,普通門診實行定點醫療,按每人每年40元標準,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五)計劃生育住院醫療,順產定額報銷300元,難產按住院比例報銷。
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按病種限額標準和60%的比例報銷:
(一)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
(三)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反應治療;
(四)心臟支架術后抗凝(200元/月);
(五)肝硬化失代償期合并腹水(200元/月);
(六)糖尿病并發癥(指眼底視網膜病變、腎臟病變、皮膚病變和末梢神經病變)(160元/月);
(七)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
(八)腎臟疾病(指腎臟綜合癥和慢性腎小球腎炎)(160元/月)。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醫保基金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累計不超過10個百分點。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繳費超過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額在原基礎上提高5000元。
在醫療保險年內,14歲以下的兒童住院治療,起薪線減半。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年度內,因同一疾病在30日內住院兩次并符合保險單規定的,只計算一次起付線;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并符合保險單規定的,起付線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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