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般住院治療標準。有關被保險人應如何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手續的更多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P>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300元(精神科1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市級及以下醫院1200元;省級及以上醫院1500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為甲級和乙級,具體報銷比例如下: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a檔(每年每人繳費3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本市一類醫院(精神病專科醫院、基層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80%;本市二類醫院(除一類、三類之外的定點醫院)75%;本市三類醫院(潮州市中心醫院、潮州市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八醫院)60%;外市醫院50%。
(2)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b檔(每年每人繳費84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本市一類醫院85%;本市二類醫院80%;本市三類醫院65%;外市醫院55%。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加上大病保險年度支付限額10萬元(對參保人個人負擔符合政策的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進行“二次報銷”),共30萬元。
2.參保人如何辦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手續?
參保人到我市當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時,需提供身份證原件或參保憑證,交由醫院的辦理人員核實,核實無誤后在出院結算的時候會直接按相應比例報銷,參保人只需要支付自費部分的金額即可。
參保人到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需攜帶參保憑證和相關病歷資料(如: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憑受理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和參保憑證到異地就診醫療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出院結算時直接按相應比例報銷,參保人也只需在異地入住醫院支付自費部分的金額即可。
參保人到外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同樣需要攜帶參保憑證和病歷資料前往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后前往外地非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參保人在辦理出院時需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后憑受理通知書原件、參保憑證、本人銀行賬號復印件、疾病證明原件(加蓋醫院公章)、出院小結原件(加蓋醫院公章)、費用收據原件(加蓋醫院公章)和費用清單原件(加蓋醫院公章)等資料回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相應比例進行報銷。
被保險人因急病需要在境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應當自其進入保險地區社會保障機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攜帶保險憑證和有關病歷,補辦異地就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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