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金保管收支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屬于鐵路、郵電、兵工及海員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會基層委員會,每月應將勞動保險基金的剩余部分,轉入各該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戶內,作為調劑金;不屬于上述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會基層委員會,每月應將勞動保險基金的剩余部分,轉入直屬上級的省、市工會組織戶內,作為調劑金。紡織、煤礦及其他產業工會,如具備自行掌管調劑金的條件時,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即可自行掌管調劑金。
第六十七條;凡掌管調劑金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如授權其地方組織掌管調劑金調用時,應根據各該產業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辦法,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備案。
第六十八條;滯納金由工會基層委員會轉入勞動保險基金項下,其用途與勞動保險基金同。
第六十九條;各企業會計部門,應依照勞動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單獨設立賬簿,記載勞動保險基金的收支事項。此項工作,由企業會計部門辦理,并對勞動保險委員會負責。
第七十條;各企業在開始實行勞動保險時,工會基層委員會,應按該企業實有人數,報告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省、市工會組織,并編制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印制費預算,報請中華全國總工會核發,由勞動保險總基金內支付。工會基層組織辦理勞動保險業務所需的申請書、領取證的紙張印刷費,應報請掌管調劑金的省、市工會組織及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核發,由調劑金內支付。各級工會組織所需的統計表的紙張印刷費、宣傳費、辦公費及其他開支,由工會工作費內支付。企業會計部門辦理勞動保險基金會計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傳票、賬簿、報表及其他經常開支,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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