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我國生育保險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由于該辦法出臺日期為1994年,由原勞動部頒發,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原勞動部職能范圍是負責城鎮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工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由人事部負責。因此,該辦法適用于城鎮企業及其職工。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之后,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的社會保險職能劃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近年來,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有擴大的趨勢。最近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可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已經擴大到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及其未就業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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