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情況下,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可以保留?
答: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
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造成職工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如何賠償?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問:哪些失業人員可以申請生育補助金?
答:失業人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有一方失業的,失業一方可以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夫妻雙方均失業的,可以同時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問:失業保險金在什么情況停止發放?
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登記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從業證照的;3、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6、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7、入學、應征服兵役的;8、移居境外的、戶口遷出本市的;9、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10、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11、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蹤的;12、連續3個月未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系的;13、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4、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
問: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答: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問:如何確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答: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問:符合什么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問: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如何規定的?
答: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
1、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
2、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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