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車主劉先生,最近碰到一件鬧心事。自己前年買了輛新車,直到今年車輛年檢時才被告知沒繳納車船稅,不但要補交上所欠的車船稅還多交了不少的滯納金。雖然現(xiàn)在人們依法納稅的意識都比較強,但是因為車船稅的宣傳力度不夠,對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監(jiān)管力度不夠等原因,像車主劉先生疏忽了北京繳納車船稅,無意中當了偷稅漏稅者的車主并不少見。
為了加強對北京繳納車船稅的管理,北京地稅部門加強了宣傳力度,并對車船稅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改進。車船稅按年申報,一次性繳納。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繳納期限應為購買交強險的當日。納稅人自行申報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對于以前沒有按時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除需補繳稅款外,還需分年度按日加收應納稅款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現(xiàn)在,北京繳納車船稅一般都是在投保交強險的時候由保險公司代收。北京地稅部門要求各家保險公司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要實行見稅出單。各家保險公司也調整、完善北京繳納車船稅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將從信息手段上保證見稅出單落實到位。按照有關要求,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且無法立即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須將交強險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fā)票等收回備查,不得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在此期間,保險公司仍承擔有關保險責任。
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完成北京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由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所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開具完稅憑證,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車船稅申報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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