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從2008年9月到2009年12月,我沒有養老保險。我直到2010年才付。我能補足付款嗎?如果因為我是在其他地方的農村注冊永久居民而無法支付,我該怎么辦?
市人社局:
根據您的聲明,您屬于外國港口的農業戶籍人員。2008年至2009年在本市企業工作的,自就業之日起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
如果單位未按規定為您繳納養老保險費,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京勞社養發[2001]125號文件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
補償標準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個人賬戶存款和一次性全額支付給我的利息。第二部分:按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已達12個月(第一繳費年度),發給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以后累計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滿12個月計),以此為基數,增發0.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并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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