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經出臺,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這一政策的最大亮點是農民投資少,養老保險待遇提高,社會保障更加人性化,這也符合當代人口老齡化的現實。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新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對相關內容的總結,以了解更多關于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知識是多少。請參閱下面的介紹。
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調整為12級,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標準。最高繳費水平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彈性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度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在“意見”中明確,在個人繳費上,今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主要種類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傳統型、國家統籌型和強制儲蓄型。
傳統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雇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并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養老保險費全部來源于政府稅收,個人不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僅為勞動者,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亞養老金
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只相當于平均工資的25%。為了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問題,一般在力提倡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該制度的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銷市場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但該制度也有明顯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負擔過重。由于政府財政收入的相當于部分都用于了社會保障支出,而且經維持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政府必須采取高稅收政策,這樣加重了企業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后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我國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該類型與福利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一樣,都是由國家來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籌集資金,實行統一的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須繳費,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與前一種所在地不同的是,適用的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養老金也只有一個層次,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一般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
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和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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