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負擔能力的各個方面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救助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平等;效益優先;公平與公平;自我保障優先,集體(包括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整為輔,政府政策支持為輔;政府組織與農民自愿結合。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主要特征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國家政策支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二是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三是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四是采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這個概念不僅是時間的劃分,而且是義務和權利的分界線,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被保險人年齡為60歲,即被保險人年滿60歲后下個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那么,在領取期之前的時期,即為養老保險的繳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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