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9〕58號,以下稱《辦法》),現對《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辦法》的適用范圍戶籍關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員,可按《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年滿16周歲及以上年齡... 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成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的辦理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戶籍關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員,可按《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年滿16周歲及以上年齡的農村居民;
(二)年滿16周歲及以上年齡,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城鎮居民。
戶籍關系從外地遷入本市滿三年的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城鎮居民,可按《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應當參加或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人員,以及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屬于《辦法》覆蓋的范圍。
二、參保手續的辦理
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該機構指定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參保申請及身份證和戶口簿,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簽訂代扣養老保險費協議。
具體參保繳費手續和流程,可由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養老保險繳費
(一)年滿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人員,應在申請參保當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應按月或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參保后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內的(含兩年),可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中斷或暫停繳費時間在兩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補繳。
(四)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選擇繳費檔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需要跨年度變更繳費檔次的,應向參保繳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所(站)提出申請。
(五)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180個月)的人員,本人可選擇延遲領取養老金時間,并繼續繳費至滿15年(180個月);也可選擇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180個月)。一次性躉繳標準為:以當年所選擇的繳費檔次作為繳費基數,費率按12%一次性繳納,躉繳的繳費基數記錄在躉繳當年,躉繳年限同已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成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的辦理的知識。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