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措施包括在政策范圍內的農民工,這意味著未來農民工跨省、跨區流動時,養老保險可以跟隨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今后不僅可以轉讓全部個人出資,而且可以轉讓大部分單位出資,這與以前只允許提取個人出資而不能轉讓單位出資的辦法不同。單位繳費部分以1998年1月1日以后每年實際支付的工資為基數,按總額的12%繳納。保險繳費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同時,按照新規定,農民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只要累計繳費達到15年并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享受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待遇。新辦法還簡化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參保人只需要向新參保地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其余工作就全部由社保機構來辦理,并且在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為了幫助外出工作的讀者和朋友理解和掌握這一政策,合理規劃自己的工作生活,為今后的養老做好準備,本文對讀者關心的十個問題給出了詳細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新政策主要解決了哪些人的困難
目前我國進城農民工已達1.5億人。隨著農民工參加城鎮養老保險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種在不同地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卻沒法轉移接續,導致年年繳、年年退,養老利益受損卻無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員越來越多。《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特別是以下幾類流動就業人員益處多多:
1.正在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流動就業人員;
2.以前參加過城鎮養老保險,中斷參保但還沒有退保的打工者;
3.以前參加過城鎮養老保險,退保后又重新參保的打工者。
隨著養老保險政策的日益完善,打工者參保意識的增強以及戶籍限制松動和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的不斷縮小,養老保險政策的影響將越來越廣泛,轉移接續這項好政策將惠及每一位外出打工人員。
二、“單位繳費轉移12%”是什么意思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個人賬戶儲存額在1998年1月1日(養老保險改革)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負責繳費的統籌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轉移12%的意思是:企業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通常為員工工資的20%。也就是說這20%企業繳費中的60%都可以被轉走。加上全部個人賬戶資金,算下來,可以轉移走的是個人賬戶中的100%+企業繳費部分的60%。所以,轉移12%并非像部分農民工所理解的“轉移12%,剩下的88%帶不走”。
三、只轉12%,退休后領的養老錢會不會變少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算稍微復雜些,但大體和本人繳費多少、繳費年限、當地平均工資有關。
《暫行辦法》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地區之間的資金關系。對個人來講,轉移12%還是轉移20%,并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累積,也不影響將來養老金的計算。因為退休后的個人養老金是根據本人繳費的多少和繳費年限的長短計算,和地區之間的轉移資金量沒有直接關系。考慮到可能會出現的“繳費時高標準、享受時低標準”情況,《暫行辦法》特別規定將來領取養老金待遇時,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應當指出的是,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未來的養老金待遇不受轉移資金數額的影響,而直接關系到未來養老金支付的標準。不同地區的養老金支付標準不同。因此,如果你想在一個高標準的地方領取養老金,你需要在那里至少支付10年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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