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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的三點意見,養老保險辦法

農民工退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地點應是可選擇、可變動的,由其選擇的“退休養老保險地點”發放,待遇水平根據每個“保險地點”的平均省級水平和繳費期限(具體以月份為準)計算。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延續暫行辦法》已開始征求意見。我想對一些設計上有疑問的地方提出三個簡單的意見:

第一,在《農民工管理辦法》的“轉移與延續”規定中,沒有提及資金的方式。農民工拿走“保險繳費憑證”,這張憑證是“有價證券”嗎?其實,按照此前的相關法律,并沒有不許“轉移接續”的規定。在2001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但是,因為對資金的“轉移接續”沒有個明確的說法,甚至還有這樣的匪夷所思的規定:“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意味著轉入地接收的是“個人繳費部分”,而支付的是“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而且還要保證“按時足額”。從這項規定也許可以推及全面,正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諸侯割據”而且資金轉移受阻,所以到后來各地一般都不會接受“轉移接續”。“(農民工)辦法”中對這一點的表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其二,“(農民工)辦法”要求農民工要有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是合理的。但是,規定“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這就令人費解了。

一是到2008年底,全國新增農村養老保險的縣(市、區)只有300個,占全國3000多個縣(市、區)的1/10。因此,至少近年來,“不參與”占多數,“不參與”只能“與同類城鎮人員相比,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這是不合理的。累計繳費不到15年的,可以減少養老金金額,但千萬不要簡單地“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個最低限度也是合理的,譬如美國《社會保障法案》初建時,規定參保3年以下的一次性支付,但是支付的是包括雇員、雇主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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