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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信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有哪些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現在大家非常關注的社會制度之一,我們一起來了解這一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80年代中期,國家“七五”規劃提出,要研究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并通過試點逐步落實。1991年6月,民政部組織山東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大型試點,1992年制定并發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規劃,在有國情的地區逐步推廣。該方案主要的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經濟有能力的情況下給農民一些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實行完全個人帳戶儲備積累的保險模式,按個人立戶記帳建檔,個人帳戶利息分段計息,參保農民達到規定的領取年齡時(一般為60周歲),根據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的總金額和平均分攤年限計算給付標準,按月發放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

1998年,民政部將這一職能分配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了清理整頓,要求“停止新業務,擴大工作范圍”,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農業保險基礎工作薄弱,不形成規模,農業養老保險工作全面展開。停止農業保險,由地方政府負責清理和退耕還林工作,對尚未開展的地區不再開展農業保險工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陷入停頓不前的困境,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到2005年底,全國共有1800多個縣不同程度開展此項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20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2006年末蕪湖市農業人口1573493人,參保人員109720人,參保率6.97%,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從資料反映當前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參保率低、享受社會養老人數極少,難以起到對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險功能。

二、現行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于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資金增值方式單一。根據現行制度設計,農業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購買國債。事實上,由于人才和財務因素的限制,縣級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只有一個選擇,即存款銀行經營水平低,再加上銀行利率的下調,導致資金保值增值困難,農業保險增值空間有限。而蘭斯基金的收益能力較弱,支持基金的運作。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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