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干部離休后,享受退休待遇。但如果因公殉職,國家是需要發放死亡撫恤金的。死亡撫恤金因涉及到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應該如何分配呢?發放的時候如何計算死亡撫恤金呢?下面,小編為您解答。
一、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
死亡后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于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 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二、離休干部死亡撫恤金的計算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現就企業離休干部死亡時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喪葬費標準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干部死亡時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6個月。
二、企業離休干部死亡時的喪葬費標準調整為;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7個月。但上述標準如低于按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標準的,可按省人大《條例》規定執行。
三、企業離休干部死亡時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喪葬費標準調整所需經費仍按現行經費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從2002年6月1日起執行,5月31日前死亡的企業離休人員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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