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根據《暫行辦法》,這比以往的操作方法(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更為合理。過去,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只轉移個人賬戶存款,單位繳費不隨轉移。
襄樊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企業基金審批科負責人解釋說,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存款金額與退休福利直接相關。統籌基金雖然對退休福利沒有影響,但對地區間養老基金的支持能力有很大影響。就內地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內地大量勞動力向沿海發達地區轉移,待以后轉回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統籌基金存積原務工地,導致沿海發達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越來越雄厚,導致內地、特別是老工業基地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越來越弱。所以《暫行辦法》規定職工調動時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在平衡地區間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方面更為合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對我市這樣勞動力輸出城市是有利的。
負責人表示,已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行辦法》規定,辦理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將各地被保險人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劃轉個人賬戶存儲金額,按轉移金額的12%繳納單位繳費。同時詳細規定了職工養老保險賬戶資金轉移標準,個人賬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統籌基金以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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