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一、參加保險的條件;江蘇省戶籍在16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在校學生除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的農村保險。
<P>二、資金籌措 <P>新農村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出資、集體補助和政府補助組成。1、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地方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對縣(市、區)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
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參保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金待遇
1、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2、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地方財政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新農保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3、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4、省根據國家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以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四、養老金領取條件
1、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原新農保養老金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2、本辦法施行后,年滿六十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不繳費,但其子女應當參加保險;距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之日不滿十五年的,應當參加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按年繳納保險費,準予補交,其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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