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標準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二、參保登記程序;(一)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經濟組織)負責對符合參保條件(包括不繳費和參保條件)的人員進行初審。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審議通過后,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填寫《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增減員申請表》(附件1,以下簡稱《增減員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章,并提供每名參保人的個人資料(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送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定。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公布被保險人名單7天。無異議的,在《員工增減申請表》中增加審計意見,并加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三)經濟組織第一次填寫《廣州市農村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登記表》(附件2),連同鎮政府(街道辦)批準的《人員增減申請表》(一式兩份),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縣級市)辦理登記手續。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首次參保的經濟組織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經濟組織每月申報的參保人數及繳費標準核定其次月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六)參保人員發生增減變動的,經濟組織需將經審核的《增減員申請表》(一式二份),在當月報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變動手續。
每月新增參保的人員,均需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的要求,進行資格審核。
當月沒有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或繳費標準變化的,經濟組織不需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當月的人數核定次月應繳的養老保險費。
(七)個人的繳費檔次或經濟組織的補助檔次需要變更調整的,經濟組織須提前一個月申報,次月起按新的檔次標準繳費。
(八)預繳養老保險費的辦理
符合預繳條件的參保人,由經濟組織匯總填寫《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預繳/躉繳/補繳申請表》(一式兩份,附件3,以下簡稱《預繳/躉繳/補繳申請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預繳期滿后,如沒有再次提出預繳的,自動轉為按月繳費。
(九)躉繳養老保險費的辦理
符合躉繳條件的參保人,應書面向經濟組織提出躉繳申請,并由經濟組織匯總填寫《增減員申請表》和《預繳/躉繳/補繳申請表》(一式兩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人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辦理
《實施辦法》實施時已年滿45歲周歲至60周歲的參保人,應從《實施辦法》實施時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若在上述時段內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補繳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由經濟組織填寫《預繳/躉繳/補繳申請表》(一式兩份)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如果經濟組織確有困難,暫不給參保人補貼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并在《農村經濟組織社會保險登記表》中予以明確。
(十二)繳費標準的變更
《實施辦法》實施時,已經按《關于印發<廣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養〔2008〕8號)或《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待遇申領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養〔2008〕16號)的規定,按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繳費的參保人,其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檔次和經濟組織補貼檔次,按其參加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水平和經濟組織的繳費水平所對應的《實施辦法》中相應的繳費檔次確定,政府將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對上述繳費分別給予補貼。
參保人、經濟組織如需更改個人繳費檔次和經濟組織補助檔次,需由經濟組織填寫《增減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到所在區,到當地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從次月起變更繳費檔次。
三、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
(二)首次參保的經濟組織,需提供開戶銀行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在參保當月前往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委托劃扣養老保險費的手續。
(三)《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繳費的經濟組織,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5日內攜帶開戶銀行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前往所在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辦理委托劃扣養老保險費的手續。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采取“當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于每月15日前進行當月第一次社保費劃扣處理,對于社保費首次劃扣不成功的單位,銀行將在月底前多次劃扣,各經濟組織應確保銀行賬戶資金充裕。如超過當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繳當月養老保險費的,將作為欠繳養老保險費處理。
以上是小編在廣州如何參加新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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