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對象
(一)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離退休軍人,包括復員軍人干部、企業安置的復員志愿者(士官)、參加第二次抗越自衛戰爭的退伍軍人、城鎮復員文職人員、原8023人、殘廢軍人、退伍軍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國民和195年企業安置的其他國民。十一月份以后的四年,他參軍參加了抵抗外國侵略的軍事行動,完成了祖國統一,維護了國家的領土和主權完整,維護了國家的安全,抵御了敵人。到目前為止,他已經從軍隊退休,參加過核試驗的退役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軍隊離退休人員以外的部分離退休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齡(男194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伍至2009年1月。
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受刑罰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不再享受離退休軍人的保險待遇。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重復參保。
二、攜帶材料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張、退伍證或復員證及復印件(2份)。若證件遺失,須由本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其檔案內相關退出現役材料的復印件(2份),并由經辦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以下簡稱服役證明材料)。
三、參保流程
(一)材料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到縣勞動保障局所屬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二樓業務股領取《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一式三份,縣民政局安置辦、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縣社保處、本人參保檔案各一份)并如實填寫(使用碳素筆)。
(二)資格審核:申請人將填寫好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及服役證明材料交縣安置辦(縣民政局四樓)審核,安置辦審核并填寫其服役情況后,經辦人簽章并加蓋公章。
(三)參保登記:參保人持縣民政局安置辦審核蓋章的《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審批表》和填寫好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及部隊服役證明材料復印件到縣社保處四樓副主任室復核簽字并加蓋印章,到三樓財務股領取養老保險手冊。然后到二樓業務股辦理參保登記及核定繳費手續,到地稅征繳處(在縣社保處業務股隔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縣社保處業務股為參保人員錄入參保信息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其他事項
(一)軍隊退役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本人申請,可以從2005年1月起補繳。
(二)至2009年1月超過勞動年齡的軍隊退役人員(國家明確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除外),暫不辦理。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請繼續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再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
(四)參加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的第一筆保險費,如果是企業職工,由企業按月繳納,如果是自由職業者,每年繳納一次(7-11月為適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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