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保險和城鄉保險的人員,在達到職工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其保險費已經達到15年(包括延長至15年),可以申請城鄉保險的轉撥。根據職工保險計劃計算并分配相應的待遇。
未參加職工保險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由職工保險轉為城鄉保險。符合領取城鄉保險條件的,按照城鄉保險方案計算并分配相應的待遇。
根據本辦法規定,被保險人從城鄉保險轉為職工保險的,將存入城鄉保險個人賬戶的總額計入職工保險個人賬戶。但是,城鄉保險費年限不計算也不折算為職工保險費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務工人員經常會在進企事業單位上班時,也在老家繳了城鄉保,對此辦法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得計算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保的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浙江辦法”更實惠
我省于2010年1月起出臺實施了《關于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在當時的這個地方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里,杭州、寧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實施國家層面出臺的辦法時,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意見辦法,形成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根據我省意見,如果一個人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當地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的銜接手續。
而如果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他的職工保繳費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長繳費的,也不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可按規定申請終止職工保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多補發給他部分工資。
這部分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比如這個人的職工保繳費3年,他的繳費指數恰為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那他就可以獲得3個月的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
如果這個人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又不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他的城鄉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將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保關系。他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其城鄉保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則要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與國家方法相比,當上述兩種情況發生時,省方法將更加經濟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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