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基金按生育保險報銷的女職工人數,支付檢查費、助產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超過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品費(包括自交藥品和營養藥品)由職工個人承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生育津貼低于產假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也就是說,生育津貼不會低于單位平均工資標準。”蔣繼元說。舉例來說,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5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由生育保險基金統一支付給單位后,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假如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35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4500元,其中的1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
2012年1月1日以前已經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已經申報生育補助的,按照新的計算分配辦法計算生育補助。
自2012年起,生育保險將對部分醫療費用支付項目和計劃生育業務配額標準進行調整。醫療水平比原水平提高20%左右,經費支出預計增加250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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