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1)工傷待遇費。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康復設備費。用于幫助殘疾職工因日常生活和生產勞動的需要而遭受工傷,并采用國內市場推廣產品的康復設備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按本人工資計算,第一級27個月,第二級25個月,第三級23個月,第四級21個月,第五級18個月,第六級16個月,第七級13個月,第八級11個月,第九級9個月。
(4)傷殘津貼。達到一至四級工傷傷殘職工辦理殘疾退休手續,按月發至本人死亡,標準為: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5)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喪葬補助金6個月;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6)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
(2)五至十級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支付: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50個月、六級40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2個月、十級1個月。
三、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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