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患病、傷殘或者死亡,依法接受國家和社會經濟補償和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享受工傷保險的條件是,除勞動者屬于我國適用工傷保險制度的企業和用人單位外,勞動者只能在發生工傷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規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統一適用于我國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參照執行。
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供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領事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熱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進行技術改進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致殘、參戰致殘軍人復員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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